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3號聲請人 紀麗華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具體說明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以致於要毀諾?並說明中國信託與花旗銀行於當初協商時是否即未加入協商?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是否有扶養長子及次子?若有,每個月實際支出的扶養費用又為多少?
三、請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乙份(須包含長子林○○之部分)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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