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0號
原告代號AC000-B112143號(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