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716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玉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