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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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俊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俊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102年台上字第144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