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謝勝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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