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許君儀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4,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