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514號原告 陳志強 被告 鍾佑政 (即 鍾仁根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鍾佑政之被繼承人鍾仁根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向其借款新臺幣338,9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4月17日,利息按年利率5%計算。 嗣鍾仁根 於107年4月5日死亡,前開債務迄未清償,爰請求鍾仁根之繼承人即被告鍾佑政清償前開借款等語。經查,被告鍾佑政之住所位在新竹縣○○鄉○○村0鄰○○00號,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