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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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七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附表支票發行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甲存帳號發票日期金額(新台幣)
89.2.4壹萬元聖威國際有限台北商銀PZ0000000000-00公司李嘉益大安分行-00000-0-00法院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