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東帝士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貳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