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甲○○乙○○丁○○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巷九弄七五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