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二號
原告乙○○
居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