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四號
原告啟現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叁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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