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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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承(原名吳文仁)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承(下稱受刑人),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71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