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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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昌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