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士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士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士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20日,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