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2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鄭存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時九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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