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羅秉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陳詩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