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三威國際行銷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0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捌萬貳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捌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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