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彰化縣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於95年1月14日前4日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次。惟查其業於民國95年6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姚銘鴻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