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捷選任辯護人梁家贏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 律師(法律扶助) 黃致豪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86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捷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 鄭捷前 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罪嫌及殺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鄭捷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鄭捷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犯罪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鄭捷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鄭捷應自10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