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聲請人 郭木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內,已記載「102.6.26由台南寄發,6.28公司回傳收到,7.4日找不到票」,則本件支票似已由受款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故票據權利是否已移轉予受款人,關涉發票人得否以權利人之地位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說明支票是否係於受款人收受後始遺失,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8月9日由聲請人親收無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