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316號債權人 黃文雄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南國小字第5號判決、102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裁定駁回上訴後,現已全部確定,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判決給付,並以相同之原因事實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說明,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權人本得持前開確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無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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