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王焙源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二),有關本金請求部分「經查,截至102年3月11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77,222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2年3月11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76,105元整帳款未付.....」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查,截至102年3月11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76,105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2年3月11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77,222元整帳款未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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