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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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中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號)之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含包裝袋,毛重四點○六二公克,淨重三點八六二公克,驗餘淨重三點八六一八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中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含包裝袋,毛重4.062公克,淨重3.862公克,驗餘淨重3.8618公克)及吸食器1組,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7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徵,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顯係被告使用過之吸毒器具,有扣押物品清單及其照片附卷可稽,是該扣案之吸食器1組顯有殘留第二級毒品且二者無法剝離,應將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準此,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袋及其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庭法官林家賢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曹立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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