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3403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99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後,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11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及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偽造之「 吳美芝 」連續章壹枚及附表所示臺灣新甲○獄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偽造之「吳美芝」印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構成犯罪事實:乙○○自民國91年12月17日起至96年1月5日止,於臺灣新甲○獄(以下稱新甲○獄),擔任衛生科庶務,負責衛生科業務之各項事務採購核銷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美芝則係衛生科科長,自93年10月間起至今,負責衛生科事務相關之物品請購、請修及驗收工作。而新甲○獄規定之請購核銷程序係由經辦人在支出憑證黏存單用紙之「經手人」欄蓋章,再由業務主管在「驗收人」及「保管人」蓋章,最後交由「主辦總務」、「審核人員」、「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審核。乙○○明知於上開期間擔任承辦業務之請購核銷作業之經辦人,應按上揭核銷程序辦理,竟為求便宜行事以盡速完成請購核銷事務,而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的犯罪意思,先委由不知情之不詳刻印店於不詳時、地,偽刻衛生科長「吳美芝」(連續章)之印章;且未經吳美芝本人同意或授權,竟以月為週期,在各單一週期內,接續在附表所示時間、附表所示之支出憑證黏存單上「驗收人」及「保管人」欄蓋用偽造之「吳美芝」印文,用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各項採購用品及費用業經業務需求單位驗收及保管,復將該等支出憑證黏存單提出逐層審核用印據以辦理核銷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辦理各項請購(修)核銷作業,足生損害於吳美芝本人及新甲○獄對採購作業核銷之客觀性。嗣於97年10月2日,吳美芝發覺有異,報請政風室調查,始悉上情。
貳、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合先敘明。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證人吳美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甲○獄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附卷可證。
四、吳美芝連續章1枚。
肆、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論罪: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為時,係負責新甲○獄衛生科之各項請領核銷業務,而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偽造公文書而行使,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業已詳載被告行為時係公務員之身分,惟漏引刑法第
134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二)間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刻店業者,偽造「吳美芝」連續印章之行為,係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罪之間接正犯。
(三)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新甲○獄之請領核銷作業係按月結算,故被告以月為週期,在各單一週期內所為之數次行使偽造公文書而完成請領核銷之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從而附表所列之發票日期或請領、收據日期始自95年10月17日,終於95年12月11日,前後共跨3月份,應構成3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
(四)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3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科刑:
(一)主刑:審酌被告為公務員身份,因貪圖便宜行事,而偽造業務主管之印章,蓋印在屬公文書性質之新甲○獄支出憑證黏存單上,並進而行使,以利行政作業之速決,嚴重影響新甲○獄對於採購作業之客觀性與監督性,惡性非輕,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二)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二)從刑(沒收):被告偽造之「吳美芝」連續印章1枚及附表所示新甲○獄支出憑證黏存單上偽造之「吳美芝」印文,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伍、適用法律依據: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偽造之文書│發票日期或│用途說明或│金額│偽造印文││號││請購、收據│品名││││││日期││││├─┼─────┼─────┼─────┼─────┼────┤│1│臺灣新甲○│95.10.17│藥品乙批│56,295元│驗收人、│││獄支出憑證││││保管人「│││黏存單││││吳美芝」│├─┼─────┼─────┼─────┼─────┼────┤│2│同上│95.10.30│同上│107,185元│同上│├─┼─────┼─────┼─────┼─────┼────┤│3│同上│95.10.31│感染性廢棄│3,500元│同上│││││物清理費│││├─┼─────┼─────┼─────┼─────┼────┤│4│同上│95.11.13│醫療儀器│11,800元│同上│├─┼─────┼─────┼─────┼─────┼────┤│5│同上│95.11.22│收容人醫療│8,873元│同上│││││補助費用│││├─┼─────┼─────┼─────┼─────┼────┤│6│同上│95.11.22│同上│29,216元│同上│├─┼─────┼─────┼─────┼─────┼────┤│7│同上│95.11.22│同上│11,573元│同上│├─┼─────┼─────┼─────┼─────┼────┤│8│同上│95.11.22│同上│18,615元│同上│├─┼─────┼─────┼─────┼─────┼────┤│9│同上│95.11.22│同上│25,697元│同上│├─┼─────┼─────┼─────┼─────┼────┤│10│同上│95.11.22│同上│33,370元│同上│├─┼─────┼─────┼─────┼─────┼────┤│11│同上│95.11.22│同上│6,995元│同上│├─┼─────┼─────┼─────┼─────┼────┤│12│同上│95.11.22│同上│23,734元│同上│├─┼─────┼─────┼─────┼─────┼────┤│13│同上│95.11.22│同上│18,022元│同上│├─┼─────┼─────┼─────┼─────┼────┤│14│同上│95.11.22│同上│38,153元│同上│├─┼─────┼─────┼─────┼─────┼────┤│15│同上│95.11.22│同上│3,050元│同上│├─┼─────┼─────┼─────┼─────┼────┤│16│同上│95.11.21│同上│10,655元│同上│├─┼─────┼─────┼─────┼─────┼────┤│17│同上│95.11.16│藥品乙批│59,789元│同上│├─┼─────┼─────┼─────┼─────┼────┤│18│同上│95.11.14│醫療消耗品│10,000元│同上│││││乙批│││├─┼─────┼─────┼─────┼─────┼────┤│19│同上│95.11.27│藥品乙批│234,680元│同上│├─┼─────┼─────┼─────┼─────┼────┤│20│同上│95.12.01│收容人醫療│7,495元│同上│││││補助費用│││├─┼─────┼─────┼─────┼─────┼────┤│21│同上│95.12.06│同上│20,005元│同上│├─┼─────┼─────┼─────┼─────┼────┤│22│同上│95.12.06│同上│20,005元│同上│├─┼─────┼─────┼─────┼─────┼────┤│23│同上│95.12.05│同上│12,025元│同上│├─┼─────┼─────┼─────┼─────┼────┤│24│同上│95.12.05│同上│880元│同上│├─┼─────┼─────┼─────┼─────┼────┤│25│同上│95.11.30│感染性廢棄│3,500元│同上│││││物清理費│││├─┼─────┼─────┼─────┼─────┼────┤│26│同上│95.11.01│消耗品│1,780元│同上│├─┼─────┼─────┼─────┼─────┼────┤│27│同上│95.12.05│收容人醫療│1,130元│同上│││││補助費用│││├─┼─────┼─────┼─────┼─────┼────┤│28│同上│95.11.21│同上│200元│同上│├─┼─────┼─────┼─────┼─────┼────┤│29│同上│95.11.21│同上│200元│同上│├─┼─────┼─────┼─────┼─────┼────┤│30│同上│95.12.05│同上│830元│同上│├─┼─────┼─────┼─────┼─────┼────┤│31│同上│95.12.05│同上│910元│同上│├─┼─────┼─────┼─────┼─────┼────┤│32│同上│95.12.05│同上│880元│同上│├─┼─────┼─────┼─────┼─────┼────┤│33│同上│95.12.05│同上│1,370元│同上│├─┼─────┼─────┼─────┼─────┼────┤│34│同上│95.12.19│同上│4,160元│同上│├─┼─────┼─────┼─────┼─────┼────┤│35│同上│95.12.19│同上│110,480元│同上│├─┼─────┼─────┼─────┼─────┼────┤│36│同上│95.12.19│同上│172,482元│同上│├─┼─────┼─────┼─────┼─────┼────┤│37│同上│95.12.19│同上│17,767元│同上│├─┼─────┼─────┼─────┼─────┼────┤│38│同上│95.12.19│同上│19,549元│同上│├─┼─────┼─────┼─────┼─────┼────┤│39│同上│95.12.19│同上│31,007元│同上│├─┼─────┼─────┼─────┼─────┼────┤│40│同上│95.12.12│醫療用品│600元│同上│├─┼─────┼─────┼─────┼─────┼────┤│41│同上│95.12.13│同上│5,600元│同上│├─┼─────┼─────┼─────┼─────┼────┤│42│同上│95.12.01│同上│9,380元│同上│├─┼─────┼─────┼─────┼─────┼────┤│43│同上│95.12.26│收容人醫療│800元│同上│││││補助費用│││├─┼─────┼─────┼─────┼─────┼────┤│44│同上│95.12.20│醫療用品│370元│同上│├─┼─────┼─────┼─────┼─────┼────┤│45│同上│95.12.19│醫品乙批│352,985元│同上│├─┼─────┼─────┼─────┼─────┼────┤│46│同上│95.12.12│同上│64,300元│同上│├─┼─────┼─────┼─────┼─────┼────┤│47│同上│95.12.31│感染性廢棄│5,000元│同上│││││物清理費│││├─┼─────┼─────┼─────┼─────┼────┤│48│同上│95.12.11│醫療用品│2,400元│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