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佩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13年12月11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13年1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圖樣及文字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徐宏昇 律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侵害總額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SAN-X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照片、交貨便包裹暨仿冒商品翻拍照片、蝦皮購物網頁擷圖、被告之蝦皮帳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稽(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7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52頁、第61頁至第84頁、第93頁至第173頁、第179頁至第193頁、第197頁至第237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仿冒物品名稱

仿冒物品數量

仿冒三麗鷗商標衣服

19件

仿冒三麗鷗商標內褲

218件

仿冒三麗鷗商標褲子

8件

仿冒三麗鷗商標髮飾

223件

仿冒三麗鷗商標包包

121件

仿冒三麗鷗商標夾子

18件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

75件

仿冒佩佩豬商標置物盒

4件

仿冒佩佩豬商標飾品

185件

10

仿冒佩佩豬商標夾子

12件

11

仿冒任天堂商標髮飾

72件

12

仿冒哆啦A夢商標夾子

6件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衣服

16件

14

仿冒哆啦A夢商標褲子

16件

15

仿冒森克斯商標衣服

61件

16

仿冒森克斯商標夾子

6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