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載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91號、114年度偵字第10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9時29分在刑事第十八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被告鄭載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經辯論終結,原定同年8月5日9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與被告另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1號)之證據資料具有關聯性,為避免裁判歧異,本案宜延展宣判期日,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被告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