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添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添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各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5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00號鑑驗書、同院113年9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166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110號鑑定書可稽。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量
備 註
1
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415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00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總毛重0.8公克,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0.077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166號鑑驗書
3
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11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