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佳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薛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26元【計算式:31.26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9年度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32元=160,4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