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後,再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11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