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中旬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五十五分許,因犯賭博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一四八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