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嘉誼陳淑娟 代理人 郭淳頤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陳嘉誼即陳淑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再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裁定自109年
7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於109年11月30日製作及公告債權表,並發函檢送債權表,命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前開函文已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見司執消債更卷第84頁),惟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09年12月8日具狀陳報因聲請人近期家中辦理喪事,請求暫緩提出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卷第93頁)。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於110年2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內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10年2月24日送達予聲請人之代理人(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03頁),然聲請人迄仍未提出更生方案,且聲請人之代理人亦具狀表示因聯絡聲請人迄今已逾6月未獲任何回應,致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等語(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26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明無訛。經核聲請人迄今猶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第56條第
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依首開規定,本院認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8月27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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