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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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8號
原   告  劉永順
法定代理人  劉思漢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保險契約條款第36條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
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
約定條文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住所為
新北市汐止區,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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