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陳秀英 相對人勝盈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選派清算人「 孫志鵬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孫志鴻 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梁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