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
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8年3月24日決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謎像視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為可准許,並予以指定為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