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0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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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0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0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錦繡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8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8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