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蔡志欽因詐欺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受刑人蔡志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8.30│102.09.27、102.09.28│102.09.05、102.09.27│││102.10.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916號│10540、14247、14795、│10540、14247、14795、││││16112、21223號│16112、21223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2/23│106/06/06│106/06/0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19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判決│104/01/29│106/07/07│106/07/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1.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備註│第5359號││││(已執畢)│2.編號2~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200號││││(刑期108.6.22~110.8.20)│││││└────────┴───────────┴───────────────────────┘
受刑人蔡志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09.11~102.09.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540、14247、14795、│││││16112、2122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28號││││├────┼───────────┼───────────┼───────────┤││判決日期│106/06/06│││├───┼────┼───────────┼───────────┼───────────┤││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判決││第1028號││││├────┼───────────┼───────────┼───────────┤││判決│106/07/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1.編號2~4判決定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2年2月│││││2.編號2~4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200號(│││││刑期108.6.22~│││││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