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得偉受刑人郭啟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得偉因受刑人即被告郭啟文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工字第34號)。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郭啟文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謝得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嗣受刑人即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
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10月27日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遂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8月3日以竹檢 貴執 敬緝字第1293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竹地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5月23日竹檢貴執敬106執再81字第015180號函1份及所附送達證書1份、拘票1份、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7日竹檢貴執敬106執再81字第020699號函1份及所附送達證書1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1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等在卷可憑;且受刑人即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及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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