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乙○○原告丙○○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7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482元,原告尚欠新台幣12,5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玲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