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1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一個月內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
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其
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敏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