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來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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