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付,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付,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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