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