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 張友財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以債務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及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張 陳錦秀 、 張萬枝 全部扶養義務人(即 張陳錦秀 、張萬枝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五、債務人自陳姪子 張翊聖 、母張陳錦秀、父張萬枝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均為債務人獨自扶養,請釋明:
㈠渠等分別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㈡除債務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
況如何?㈢僅由債務人獨自扶養之原因為何?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毋庸
負扶養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