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蘇鳳麗 相對人 林素蘭 相對人 楊清雅 關係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清雅及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1年12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楊清雅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自104年4月28日起至104年6月12日止向陸續聲請人借款七筆,總金額3,800萬元,並約定按月攤還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4年9月4日、104年9月14日因信託登記為相對人林素蘭所有,然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詎前揭債務自104年9月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105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光華││857│田│00│13│89.00│全部│重測前: 汴頭 │││││││││││││ 段阿狂 厝 小段 │││││││││││││11地號│├──┼───┼────┼────┼────┼────────┼─┼──┼──┼──────┼─────────┼──────┤│002│彰化縣│溪湖鎮│光華││860│田│00│01│12.00│全部│重測前:汴頭│││││││││││││ 段阿狂厝 小段│││││││││││││9之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