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貴 債務人旭籐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正雄 人3號十樓債務人陳正雄債務人 陳宏光 債務人 陳彥宏 債務人SUNLIGHTLIMITED-MACAOCOMMERCIALOFFSHORE法定代理人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佰零貳萬零玖佰零叁元柒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