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陳家榆陳怡如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件:
㈠聲請人請說明除個人卡債外,有無積欠其餘保證債務?如有應
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
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㈣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
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㈥請說明每月薪資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之原因為何?聲請人之
工作時數是否符合勞基法之最低標準(即每日工作時數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時數84小時),如未達上開時數,請詳述每月工作時數及時薪?另聲請人於閒暇之際,是否另行兼差增加收入?如有請說明兼差工作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電話、工作時數及每月兼差增加之收入;如無,亦請說明有何未能積極尋求增加收入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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