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保險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保險小字第8號原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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