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林俊卿 上列原告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狀內僅記載請求賠償事件之事實,並未明確表明本件起訴之請求權基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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