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江宗益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⑴確認兩造就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2,618平方公尺部分有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土地租賃關係存在。⑵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前項土地登載於兩造所簽立台灣省桃園縣三有耕地租約(溪鎮員字第77號)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核上開二聲明屬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所載,系爭土地之租額為稻谷1885台斤。再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則以該權利存續期間審酌稻谷於起訴時之售價每公斤新臺幣(下同)1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25
7元【計算式:14.7×1885×6=166,2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